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男,1970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上诉人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24)云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24)云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金**的诉讼请求,或判决由陈**直接向金**履行货款退还义务。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某甲公司在2023年11月2日虽然确实曾授权相关主体参加楚雄某某学院云菌现代产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训基地的投标活动,但该授权对象并非陈**个人,授权参加投标活动的主体为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本文书还有3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