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女,196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错误“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杨**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未超过诉讼时效,唐*应否向杨**返还案涉款项,数额应当如何认定”双方关于民间借贷是否真实存在的主张阻碍了诉讼时效的审查必要,因为一审、二审庭审中被告唐*一直主张民间借贷并非真实存在,自己从未收到过原告杨**的现金,系对借贷事实的否认因此本案不存在对于诉讼时效是否超期的审核当事人一方主张有民间借贷的事实,一方主张没有民间借贷的事实,在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方的证据足以证实民间借贷确实存在的情况下,不应当继续要求对诉讼时效举证因为唐*主张并未收到过杨**的款项,而民间借贷存在并成立的时间应当是原被告双方关于“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争议被法院以生效文书的形式确认的时间,亦即本案民间借贷即便存在诉讼时效的审查问题,也应当自法院判决生效后起算二、本案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载明“关于杨**上诉提出的本案适用二十年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本文书还有5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