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宜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宜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改判宜台公司支付2019年5月6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171天的加班工资133,655.17元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4天的加班工资4,689.66元。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宜台公司实行的一直都是标准工时制,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不定时工作制,且,宜台公司从未获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审中,杨**只是表示公司并未严格进行考勤,因为公司安排了宿舍,所以如果前一天在工厂加班至深夜甚至通宵时,次日可以稍晚些前往工厂,但并不表示在宿舍时不用工作。事实上,即便不去工厂,杨**在宿舍时也是需要工作的,比如邮件汇报及反馈工厂的相关情况等。(二)杨**已经就加班事实的存在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宜台公司理应支付加班工资。杨**所有加班事实均有在微信工作群提前报备,宜台公司非但从未提出异议,相反,宜台公司已经向杨**支付了相应加班的休息日以及法定休假日的出差补贴(50元/天),并报销了相应的差旅费用。换言之,对于宜台公司对于杨**加班的事实一直以来都是认可的,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杨**已经依法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宜台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宜台公司辩称,不接受杨**的上诉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
(一)杨**所称的加班,从未按照《品管报销制度》的规定向宜台...(本文书还有6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