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以浔检刑诉(202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浔*******指控:
2021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朱*某翻进位于九江市***小区内,进入地下车库,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了多条香烟。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朱*某再次翻***小区内,准备再次盗窃时,***小区保安被告人李**及熊某斌发现,随后被告人李**拨打电话报警。被害人朱*某见到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保安熊某斌揪扯被害人朱*某的衣服,不让他离开,被告人李**看见二人揪扯***小区进门处进入从正面抓被害人朱...(本文书还有2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