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兴亚厦门公司与兴亚海运共同辩称:第一,厦门太保并未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第二,兴亚厦门公司并非本案承运人,不是本案责任主体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三,不能排除据称货损是发生在内陆运输阶段的可能性,原告并未尽到举证责任证明据称货损是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四,所称货损是发货人对于集装箱内货物积载、绑扎不当造成的,不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案涉船舶在履行案涉航次时是适航的,且在中国宁波港附近海域采取的相关锚泊避风措施符合良好船艺,对货物履行了极其谨慎妥善的照管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对所称货损均不应负赔偿责任。第六,在不影响前述抗辩的情况下,索赔数额也应仅为45435美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结合本案庭审笔录,本院查明:
2021年2月,赛特公司就其出口韩*釜山的装在5个40...(本文书还有3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