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文*******(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孙*、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7,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相关费用7,988.44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送达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孙*于2021年7月17日与海南某钻石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某号**栋**曾1xxxx号出租给被告,租期从2021年7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面积为154.89平方米,租金每年19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季度一交。其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擅自退租应当缴纳3个月的租金及相关费用(物业费、水电费等)作为赔偿...(本文书还有2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