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黄**、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2、改判撤销黄**、郭*离婚协议中有关城***小区**幢**单元**室转让给郭*的约定,或依法由郭*退还房屋对外转让成交价的一半即25万元,或将本案发回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黄**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认为,黄**与郭*之间串通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张**合法债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错误。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郭*是否收取郭某房屋转让款,与郭*是否承担了共同债务,并不是能必然等同的。离婚手续完成在此之前,不能以此认定郭*与黄**的离婚协议是合理的。
1、郭*将案涉房屋出售给郭某,是在郭*与黄**离婚财产分割完毕及房屋过户至郭*名下以后,该行为与离婚财产分割无任何关联性一审判决认定了郭*与黄**离婚手续完成时间是2019年12月13日,也就是说,在2019年12月13日这一天,双方对债务及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通过张**一审举证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了黄**承担了全部债务,而所有财产归郭*享有,至此离婚手续完成一审法院同时认定了2019年12月20日郭*将房屋转让给郭某的事实,并同时错误地认定了本次转让行为系偿还郭某替黄**担保借款30万元,以及无任何证据证实所谓的黄**向郭某以前的借款暂且不讨论郭某是否替黄**担保借款30万元,也不讨论黄**是否向郭某有过借款,仅从一审法院认定...(本文书还有6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