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南岗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理由:一审裁定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撤销。1.张**、张**及其父亲张某玉(已故)从来都不是某某的员工,本案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张**、张**的父亲张某玉(已故)系在文革期间强占某某房屋,后双方签署了换房协议。张**、张**的父亲张某玉生前系哈尔滨机械厂的职工,该单位在张某玉给某某提交的《住房保证书》中进行了签章,同时当时单位负责人田茂本也进行了签章。2.本案不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引起的纠纷张某玉不是某某的员工,张**、张**也不是某某单...(本文书还有3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