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4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4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7,500元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1月2日,被告因生意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时间至2018年5月10日,到期不还按每月二万支付利息,正常使用按每月一万支付利息。约定的借款期限到后,被告还了三十万元本金给原告,称剩余七十万元本金还需要再用,因此前被告均按期支付利息,原告就同意剩余七十万元本金仍借给被告使用,按照每月七千五百元收取利息。后被...(本文书还有2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