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萍乡市阳**********(以下简称阳艳天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安***********(以下简称寻蟹记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艳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寻蟹记餐饮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艳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6月份、7月份、8月份、9月份货款共计19,90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核减为18,95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8、9月份,原告陆**被告供菜,至目前为止,被告尚*原告货款19,90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寻蟹记餐饮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诉前证据交换时答辩称,没有欠原告这么多货款,具体金额要予以核对,如果原告能够提供6月份供货单,则是从6月份开始供货。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