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税**诉被告中某建筑******、湖北某建*******、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中某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湖北某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给原告支付挖机租赁费欠款100000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巴东县旧县坪、李*湾居*安置点房屋建筑工程由被告中某建筑******发包给被告湖北某建*******承建,被告湖北某建*******委派被告曾**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组织具体施工,2020年12月左右完工。2020年4月被告曾**与原告口头约定租赁原告挖机为该项目建设进行房屋基础开挖,挖机开挖挖斗180元/小时,大锤260元/小时,均含驾驶员工资,租赁期限至2020年12月,期间原告挖机租赁总价款为162600元,此后被告中某建筑******、湖北某建*******给原告支付挖机租赁费62600元,尚*原告挖机租赁费100000元未支付。2023年2月9日,经原告索要后由被告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案涉工程由被告中某建筑******发包给湖北某建*******施工,并由被...(本文书还有5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