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等172名投资者与被告济南高新********(以下简称高新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等15名投资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原告杨*志等37名投资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告王*等8名投资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告陈*珍等15名投资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原告罗*贞等21名投资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告王*等8名投资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心怡,原告韩*民等24名投资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告王*静等22名投资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狄**,原告董春芽等16名投资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告李*等6名投资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高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等15名投资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新公司赔偿投资损失总金额的30.2%;2.判令诉讼费由高新公司承担。诉讼中,谷**等15名投资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共计404731.69元。事实和理由:高新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谷**等15名投资者因高新公司的虚假陈述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高新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杨*志等37名投资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新公司赔偿杨*志等37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利息损失;2.判令高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杨*志等37名投资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共计1454186.59元。事实和理由:杨*志等37名投资者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人,高新公司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本文书还有6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