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郎xx**(以下简称六郎xx**)不服湾沚区x*(以下简称湾沚区x*)2024年7月3日对第三人王**作出的芜工伤(20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2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六郎xx**委托代理人乐**,被告湾沚区x*出庭负责人张某1及委托代理人潘*1、李**,第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郎xx**诉称,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芜工伤(20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于2023年7月18日向芜湖市湾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王**与六郎xx**自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3月2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芜湖市湾沚区劳动...(本文书还有3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