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69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仅根据刘**的答辩意见及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现金收据)上记载有刘**的手机号就草率认定某某公司与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明显不当。刘**称某某公司拖欠其铲车费、地磅费、工钱及垫款未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刘**称受某某公司雇佣系虚假陈述,双方既没有书面的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刘**积极促成某某公司建厂投入生产,主要因其向某某公司提供原料挣取差价,有利可图。2、二审以刘**提供的其与某某公司员工马卫成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刘**与某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系事实认定错误。某某公司并未委托和授权马卫成雇佣刘**,对刘**与马卫成之间的关系并不...(本文书还有1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