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聂**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第三人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支付聂**2020年2月、3月、5月租金76500元、滞纳金15300元,驳回黄**的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黄**负担。事实与理由:一、聂**与黄**未就《厂房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合意,黄**并未向聂**实际交付厂房,一审判决以黄**清空厂房导致客观上难于使用为由终止计算厂房占有使用费错误。聂**在得知黄**搬离后前往案涉厂房,是因为厂房里有聂**的财产,聂**明确表示不同意黄**搬离。黄**于2020年5月26日清空厂房是其个人行为,不能以此作为终止计算占有使用费的理由。二、一审判决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免除黄**2020年2月的占有使用费错误。现行法律未就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作强制性规定。2020年2月处于春节,属正常放假期间。在本案诉讼之前,黄**从未以疫情影响为由与聂**或欧**协商减免租金。且一审法院在(2020)粤0606民初****号案中未因20...(本文书还有4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