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州市高*************(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诉被告安徽睿驰********(以下简称安徽睿驰公司)、被告宿州市英**********(以下简称宿州英泰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新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睿驰公司、宿州英泰克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新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过桥资金借款本金1102534.9元;2、判令被告宿州英泰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至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退税过桥资金,共计3672534.9元。2017年11月29日,宿州英泰克公司与原、被告签订协议,同意在其项目扶持资金中扣除。原告分别于2018年8月扣...(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