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某某国际(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三人郑州市商*****(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豫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某甲公司与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因反诉原告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乙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88万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5年10月16日购买了郑*位于花园路与英才街交叉口东北角的房屋,并于同日签订了《合作建市场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投入资金为17.2935万元(一次性投入)**房屋为北区**号,面积115.29㎡**房屋建成后乙方(原告)享有经营使用权;所有权期限为2005年10月16日至2024年6月1日。协议还对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做了详细约定。协议签订后,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把场地交付给原告建设并经营使用。原告经营过程中,被告未办理任何拆迁手续,也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夜间采用突击方式将原告所有...(本文书还有5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