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利息18元(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暂从2024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18日止,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4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济困难于2021年7月10日向原告提出借款1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便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24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并承诺于2024年...(本文书还有2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