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严*因与被上诉人赵**、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3)黔0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严*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186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原判认定上诉人种植的苦荞不符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标准且上诉人具有过错与事实不符。(1)根据合同约定,在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20%工程款时,上诉人种植的苦荞不存在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情形。上诉人种植的苦荞,面积多达三百多亩,并非一天两天能种植完成,不可能所有的苦荞苗在同一时间均达到出苗2厘米的要求。被上诉人应根据已出苗2厘米的种植面积计算,向上诉人支付该种植面积应付工程款20%,但被上诉人拒绝支付。不应以此认定上诉人种植的苦荞不符合约定标准。(2)在...(本文书还有3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