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谢**、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王**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39375.56元以及利息7068.46元,合计24644.02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9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谢**、王**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产权证号**×**)为其债务抵押担保范围内30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诉讼执行代...(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