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1.音集协作为甲方与乙方音著协签订《合作备忘录》,就有关过渡期间的业务事项约定:在甲方与卡拉ok经营场所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协议中,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发放音乐词曲作品的表演权许可,在该许可合同中,由甲方盖章即代表甲乙双方两家协会,乙方暂不加盖印章;在过渡期间和未来新的发放许可收费体系下,甲乙双方的版权费结算模式沿用之前的六四分成的约定;本备忘录自2018年11月**日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2.fl-xk01-鄂-20190044号许可协议载明,甲方为音集协和音著协,乙方为秀锦公司。协议上盖有音集协和秀锦公司的印章,音著协未盖章。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是:秀锦公司是否侵害了苏*的著作权及其责任承担。
(一)关于音著协与音集协所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的效力问题。
卡拉ok经营者通常需要使用音乐作品、录音制品、视听作品(本案发生时著作权法称之...(本文书还有2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