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郸城县赢*******与被告郸城县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郸城县赢*******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告郸城县洪*********的法定代表人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从**、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郸城县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2、判令被告将赢贺*厦西4间门面房及楼上**楼**楼各11间房屋腾退后交还原告;3、判令被告以月租金25000元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的租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将赢贺*厦西4间门面房及楼上**楼**楼各11间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一年,租金每年300000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原、被告未续签书面合同,双方同意继续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但被告一...(本文书还有2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