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郑**、张**(以下分称姓名、合称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了诉讼,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以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2.请求判令张**支付本金一个月的利息12000元以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3.判令郑**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张**于2016年6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亚宝时代大厦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张**出借30万元,...(本文书还有2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