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何**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30日被告以其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3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和借条,被告承诺于2024年8月29日前全部归还,否则原告因维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但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