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邓州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将某乙公司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合法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某乙公司入***小区违法,其私自与四名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某乙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不是全体入住业主与其签订,该《物业服务合同》不成立,其通过组织人员暴力驱赶、强行换锁等非法手段强行驱离正在履行合同的某甲公司,非法强***小区,行为不正当且违法,损害某甲公司合法经营权,构成侵权。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某甲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直处于生效期,原审认定该服务合同到期错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乙方自愿按照本合...(本文书还有2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