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侯**答辩称: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双方均未举证受伤前工资的情况下,原则上应适用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只有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才适用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因此,侯**于2023年3月2日受伤,应适用2022年广东省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577元作为侯**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仲裁裁决以9590元计算,实际上已作有利于某某公司的考虑。某某公司主张以佛山市202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曲解法律法规。二、某某公司对侯**受伤前的工资收入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某某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往往是复杂的,...(本文书还有1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