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艾*、被申请人刘**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徐**与艾*就案涉东四斗土地早已签订《合同协议》,且生效判决书也已认定该协议有效,因此徐**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艾*提无权调整并收回土地,艾*与刘**共谋通过诉讼调解方式侵害了徐**合法权益,徐**有权参与该案审理。且二审期间,艾*已承认其与徐**签订《合同协议》并向一审法院隐瞒该事实,其主观故意明显,达成的调解协议,侵害了徐**在《合同协...(本文书还有2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