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法形成的金融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刘**、任**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刘**、任**于2020年5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使用,借款已于2021年5月21日到期,被告尚*原告借款本金为90600元、利息4948.71元(截止2021年9月30日),故被告刘**、任**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600元及利息4948.71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2021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含复利、罚息),被告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被告刘**、张**与原告之间的连带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现主借款债务仍在保证期限内,故被告刘**、张**应对本案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最高...(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