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车立**********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佳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车立**********之委托代理人喻**、夏**,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佳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车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5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9月5日至实际付清日止以125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上浮50%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当日为15859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8月、2012年11月、2015年9月18日分别签订《机械式停车设备工程安装合同》,约定为被告建设宏信国际花园地下机械立体车库。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25000元。被告逾期付款造成原告损失,但是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现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m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拒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佳地*********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交付的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导致被告产生损失,要求原告承担相应损失。当庭被告方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停车设...(本文书还有6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