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与被告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38941.79元;2、被告偿还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到2023年1月10日利息108621.68元、分期手续费5235.06元、违约金684.2元(此后的利息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上述标的额合计人民币:153482.73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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