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兴业********(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为与被告黄**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黄**向原告兴业公司偿付代偿款131141.67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兴业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律师代理费)7500元;2.原告兴业公司对被告黄**名下车牌号为×××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12月31日,黄**与兴业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黄**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马鞍池支行(以下简称马鞍池工行)申...(本文书还有1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