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陈**向李**赔偿81725.24元;2.请求依法判令陈**向李**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8526.29元(以本金81725.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为止,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共1088天,计算方式:81725.24元×3.50%÷365×1088天=8526.29元);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陈**承担。以上暂共计人民币90251.53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1日,李**就与案外人深圳甲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深圳市龙岗区...(本文书还有3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