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以下简称工行亳州分行)诉被告王*、亳州中铁******(以下简称中铁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亳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中铁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行亳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7138.13元,利息10802.87元。2021年2月25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另行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中铁置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9日,原告工行亳州分行与被告王*、中铁置业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520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30年)。被告王*于2018年11月12日从...(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