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霍邱县遇*********、冯**、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4年3月1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邱县勇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谭**于2024年3月13日向我院书面申请变更被告,变更被告霍邱县勇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霍邱县遇*********(以下简称“遇奇公司”)、冯**作为本案两被告。2024年3月2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霍邱县遇*********、冯**、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霍邱县遇*********和被告冯**、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本文书还有2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