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建工**************(以下简称贵州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务川*********(以下简称务川尚荣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贵州建工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务川尚荣达公司的诉请请求,支持贵州建工公司的反诉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务川尚荣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虽然贵州建工公司辩称其拒绝支付货款系务川尚荣达公司未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才停止向其支付货款,但发票系根据货款的确定金额开具,贵州建工公司未向务川尚荣达公司结算货款的确定数额,该发票根本无法开具。货款的组成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发票的开具依附于货款,对于贵州建工公司要求务川尚荣达公司开具发票的请求,贵州建工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可另行主张”。对于一审法院的这个认识,贵州建工公司肯定无法认可,而一审法院完全回避了务川尚荣达公司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未向贵州建工公司开具发票的客观事实,也回避了开具发票作为贵州建工公司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的双方约定,而且合同约定的开具发票不是一审法院理解的是就双方供货的总金额开具发票,而是在供货过程中的每一次付款开具发票。更甚至于完全没有对务川尚荣达公司停止供货是否构成合同根本违约予以认定。1、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贵州建工公司依约履行合...(本文书还有6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