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68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再审申请人封**因与被申请人李**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4)鲁16民终****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封**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16民终****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现在的价格标准计算土方价值为56025元,依据错误,应予纠正。1998-1999年左右酌情认定垫土成本为10元/立方米,综合本案情况计算土方价值为28012.50元...(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