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下称原告)与被告赖*(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云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装修款88000元并计算该款从2023年2月20日起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借现金及通过信用卡刷卡借款共计194000,约定2023年2月19日付清。此后被告陆续还款,剩余88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赖*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但原告并没有足够现金遂将自身办理的尾号为5735的信用卡交付被告透支使用,透支款即作为原告交付借款,原告已将透支款还清。原告主张2022年10月15日开始至2...(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