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宁夏民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民地盛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民地盛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414530.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14530.4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0日、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工程工期、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组织施工。并经过双方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0万元,下剩414530.4元至今未付。综上,原告已按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民地盛农公司答辩要点:一、其对于双方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2019年6月18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的基本事实不表异议,认为原告不具备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不具有承包主体资格,两份承包合同依法应当属于无效合同。二、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确实对两份合同项下的四项工程进行了施工,但直至今日,原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双方亦没有办理原告施工项目的验收和交付,被告也未实际使用原告施工项目。三、原告施工工程的现状如下:1.根据《工程承包合同书》第一条的内容,原告承包的项目有三项,其中南大门内侧混凝土硬化工程,双方约定根据实际发生量按每平米13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约定的价款为104169元,核算施工面积应当为801.3平米,原告尚...(本文书还有7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