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就吴*伟诉吴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了(2015)东横商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吴x平应于之前返还吴*伟借款一千万元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执民字第3055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吴x平寄存在万世红公司内的大红酸枝精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堆放在该公司**楼),15根大红酸枝原木(堆放在该公司**楼),花梨木10件套沙发7套。查封期限两年。
后高迦斯图公司就上述执行裁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5)东执民字第3055号执行裁定并解除查封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783执异****号执行裁定,驳回高迦斯图公司的异议请求。,甲方高迦斯图公司与乙方泛邦律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因吴*伟、吴x平执行异议一案,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委派叶**、卢**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约定:代理服务范围为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乙方的义务包括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等;甲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天内支付办案费3万元,律师费按实际追回款项的15%计提,诉讼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李**向卢**账户转账111800元,交易用途为“诉讼和代理”。,泛邦律所向高迦斯图公司开具律师费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000元。,高迦斯图公司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与吴*伟、吴x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高迦斯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本文书还有5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