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宝业*************(以下简称宝业物业嵊州分公司)与被告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业物业嵊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业物业嵊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物业服务费4632元和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的车*服务费280元,以上合计4912元,并支付其中的1228元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滞纳金,1228元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滞纳金,1228元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嵊州市艇湖公寓保障***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小区4-**室业主**房屋面积为68.93,该房屋物业管理费标准为:1.4元/月。㎡(包括0.4元/月。㎡的能耗费),另有车*一个,面积8.36㎡,服务费标准为:0.70元/月。㎡。自2017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被告共计拖欠物业服务费4912元(住房:68.93㎡×1.4元/㎡×48个月=4632元,车*:8.36㎡×0.7元/㎡×...(本文书还有5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