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东莞市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之诉,争议焦点为沙田镇政府作出沙府公开〔2019〕13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涉案答复)及东莞市人***作出的东府行复〔2019〕4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根据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申请人叶*...(本文书还有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