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原审第三人郭**、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乙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谢**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被上诉人不是上诉人的合同相对方,上诉人的合同相对方系昆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和云*某**(以下简称“某丁公司”)。首先,据上诉人提交的《会计凭证》,2015年2月16日上诉人向某丙公司支付劳务费250000元;2016年2月2日上诉人向某丁公司支付劳务费100000元。据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1月30日某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惠某某通过微信向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郭**催收劳务费,而被上诉人通过微信向郭**发送《委托付款协议》,该协议乙方主体系某丁公司。以上证据证明,某丙公司及某丁公司两公司向上诉人收取劳务费,实际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催收劳务费的是某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本人发送的《委托付款协议》亦载明与上诉人相对的合同乙方是某丁公司,因此被上诉人在其提交的证据上的系列签字只是职务行为,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的合同相对方,其无权向上诉人主张劳务费用。其次,作为定案证据的由上述两公司后补的《情况说明》内容涉嫌违法,不应被采信。被上诉人显然不具备相应劳务资质的个人,其施工行为系完成某丙公司内部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因此两公司《情况说明》中声称案涉劳务系被上诉人承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上诉人带来法律风险,...(本文书还有6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