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与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毕**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至案涉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与案外人侯**原系夫妻关系,现案外人侯**已死亡。因资金周*,被告与案外人侯**于2022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出借了上述借款给被告与案外人侯**(被告账户收款)。为此被告与案外人侯**于2023年12月8日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为凭,该借款系被告与案外人夫妻共同债务。现案外人侯**已死亡被告有偿还借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