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为与被告虞**、骆**、黄**、骆**、骆**、骆**、骆**、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虞**、骆**、黄**、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骆**、骆**、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八被告及骆**于2014年3月11日签订的《绝卖契约》合法有效;2、判令八被告办理坐落在村**幢**号**间房屋(占地面积54平方米)的不动产初始登记及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虞**与骆**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三女,儿子骆**,女儿骆**、骆**、骆**。第二被告骆**与第三被告黄**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骆*...(本文书还有3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