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中华联合********************(以下简称联合财险潼南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联合财险潼南公司、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9,275元(已扣除联合财险潼南公司、王**的垫付费用),其中联合财险潼南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1日9时20分,王**驾驶渝c××××5小型客车,沿潼南大道北二段行驶至潼南大道北二段博雅华亭外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周**剐撞,致周**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周**入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无责任。渝c××××5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王**,该车在联合财险潼南公司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联合财险潼南公...(本文书还有2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