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西安皓淋**********(下称西安皓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为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岗位为架子工,工作地点不固定,上班时间为早上九点至下午六点,工资240元/天,工资由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2023年10月26日晚上八点左右,原告在加班搭架子的过程中,由于踩空摔了一跤,回宿舍后被同事送往西安市长安区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肋骨骨折”。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原告无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皓淋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临时雇佣关系,被告作为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在工地上用工形式灵活,用工关...(本文书还有1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