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21年7月9日21时许,王**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建设东路招商银行门前被深圳市坪山区碧岭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三*********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报案书、许某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中国银行银行卡流水明细、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田某、蔡*、黎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根据该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