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连华锐**********(以下简称华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海**************(以下简称海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津72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浦*,被上诉人海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将本案与一审法院(2022)津72民初****号案件合并审理;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海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与(2022)津72民初****号案件均由一审法院受理、两案当事人相同、所涉及的事实与理由相同、诉讼请求相互牵连,应当合并审理,而两案未合并审理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可能会导致华锐公司合法权益受损。(二)案涉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海王*公司违约所导致,海王*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判令由没有违约行为的华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有悖公平原则。
海王*公司辩称,不同意华锐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2022)津72民初****号案件是在本案审理结束后,华锐公司通过异地起诉的独立案件,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一审判决对于诉讼费的负担完全符合人民法院审判规则。
海王*公司...(本文书还有5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