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92250元,本息合计142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系亲属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2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均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李**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李**系同胞姐妹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本文书还有1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