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刘*因与被上诉人钟*、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刘*上诉请求:1、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案涉房屋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张桐瑞的遗产,被上诉人无权分割。二被上诉人返还二上诉人代偿款等110213.73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房屋由二上诉人于××××年××月××日支付全额房款购买,当时二上诉人考虑儿子张桐瑞将来需要房子结婚,就商定先将案涉房屋登记在二上诉人儿子张桐瑞名下,所购房屋为工程抵债折价房,被继承人张桐瑞买卖案涉房屋时没有出过一分钱,购房款由二上诉人出资30多万,其余是向亲属借款。共计房款是38万元左右,借款一直由二上诉人代替偿还,至今还有6万元没有还清。被继承人2019年1月18日在大连金州联丰村镇...(本文书还有3214字未显示)